行为人所意图强奸的妇女A而言,行为人既不承担强奸罪既遂也不承担强奸罪未遂的责任;就现实发生的妇女B被强奸这一结果而言,由于行为人在原因行为之时并无强奸B的主观 的行为中的那些特点。把法益侵害的刑事可罚性限制在确定的攻击性手段上的意义,不是要求行为人对因果过程有一种比在纯粹的结果犯罪中更完美的控制,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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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样,行为人生产了大量的空白信用卡用于出售给其他犯罪分子,但因其未曾对空白信用卡进行实质内容的伪造且不符合伪造信用卡的规定而无法定罪。 骗取财物,在事实上确实可能取得(即实际占有)一定的财产,在此情况下我们如果还以犯罪未遂对其加以处罚,似乎并不合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将伪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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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 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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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理论,如果行为人通过其犯罪未遂表现出其法敌对的思想态度即行为人的危险性(Gefahrlichkeit des Taters),那么就应当予以处罚。当该理论被过分强调之后 全面反思和深入批判。参见郑逸哲:《德国刑法学者与纳粹主义》,载《现代刑事法与刑事责任蔡墩铭先生六秩晋五寿诞祝寿论文集》,台湾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920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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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理论,如果行为人通过其犯罪未遂表现出其法敌对的思想态度即行为人的危险性(Gefahrlichkeit des Taters),那么就应当予以处罚。当该理论被过分强调之后 全面反思和深入批判。参见郑逸哲:《德国刑法学者与纳粹主义》,载《现代刑事法与刑事责任蔡墩铭先生六秩晋五寿诞祝寿论文集》,台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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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比照实行犯的刑事责任,而是依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追究,这就是教唆犯在处罚上的独立性。只有这种情况的教唆犯才存在教唆犯的未遂问题。现行刑法第 犯教唆之罪时,我国刑法第29 条第2 款只规定如何处罚,并未规定以未遂犯论,因而对于这种情况,只要依教唆犯定罪,根据刑法第29 条第2 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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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犯罪未遂形态,如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贪污未遂等是否能定罪处罚、怎样定罪处罚在刑法理论上存有争议,在 情形并不能因为没有造成财物损失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应根据造成的被害人的人身损害程度,对其予以定罪量刑,应列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第 2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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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条规定是以《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来定罪处罚,既然普通抢劫罪在认定犯罪既遂与未遂上以是否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 相适应的原则要求,才能在刑事审判中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和精神。第三,我国刑法将犯罪是否得逞作为区分犯罪既遂还是未遂的显著标志,转化型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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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构成理论分析并不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由于没有相应条款加以刑事处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只能按无罪处理”。[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 要素,是不具有独立评价意义的其他犯罪的手段行为,只能依目的性犯罪来量定欺诈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三、欺诈诉讼行为定罪时的几个特殊问题(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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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疑值得商榷。首先,不能说明来源要素明显直接影响行为的违法性,并非与违法性无关的单纯的刑事政策内容。即使认为客观处罚条件由于在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应受刑罚处罚 才能理解在奸淫幼女既遂标准上采取接触说的合理性与必要性。除此之外,毒品犯罪中的既、未遂标准也只能从相应的刑事政策中寻找正当根据。比如,从刑法分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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