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公安机关工作任务繁杂,特别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或突发事件后,很容易出现因警力不足而出现的缓刑考察监管不力的局面。鉴于这种情况,我们也可以考虑引入缓刑 认真改造、悔过自新、表现较好、没有重新 违法犯罪的缓刑犯,缓刑考验期满,公安机关要向缓刑人员所在单位或组织宣布缓刑考验期届满,原判刑罚不需再执行,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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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建立专门的缓刑辅佐人或缓刑考察机构,从而彻底消灭只判不管的情况,使缓判制度真正起到它在创设之初的宗旨作用。 2.误区之二:对非累犯、惯犯的再 曾因犯罪而被判处缓刑,缓刑期满后又犯新罪而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4)犯罪人虽然曾受过刑罚处罚,但现行犯罪与前科之罪在性质上有很大差别(如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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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有利条件。我国刑法在缓刑的适用范围上,对未成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规定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累犯且根据其犯罪情节 在开庭审理确定犯罪性质后,对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暂缓宣告其刑罚,让其在社会生活中、在规定色期限内接受教育改造。考察期满后,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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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条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或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最重要的条件。(3)限制条件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也就是说,适用缓刑 ,非经法定程序,无权改变刑罚的内容。对缓刑犯公安机关只是缓刑的监管考察机关,对缓刑犯考察期满后是否执行原判的刑罚,仍需有权作出刑罚处罚决定的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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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很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主刑期满后,仍处于剥夺政治权利的状态,这对于其在日后重返社会的复学、升学及就业上就有不利影响,违反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制度上,应将未成年人排除在累犯制度之外,从而使刑法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整体精神得到全面、充分地实现。 (二)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缓刑制度 先看一组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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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缓执行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于准确把握,以至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报复性犯罪。也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职权,盲目地适用缓刑, 法定的程序,无权改变刑罚的内容。对缓刑犯,公安机关只是缓刑犯的监管考察机关,对缓刑犯考验期满后是否执行原判刑罚,仍需由有权作出刑罚处罚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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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缓执行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于准确把握,以至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报复性犯罪。也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职权,盲目地适用缓刑, 法定的程序,无权改变刑罚的内容。对缓刑犯,公安机关只是缓刑犯的监管考察机关,对缓刑犯考验期满后是否执行原判刑罚,仍需由有权作出刑罚处罚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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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缓执行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于准确把握,以至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报复性犯罪。也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职权,盲目地适用缓刑, 法定的程序,无权改变刑罚的内容。对缓刑犯,公安机关只是缓刑犯的监管考察机关,对缓刑犯考验期满后是否执行原判刑罚,仍需由有权作出刑罚处罚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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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扩大到一般罪犯。1889年在布鲁塞尔国际刑法学会议上,正式通过决议,将缓刑作为适用于一切犯罪的刑罚制度予以推广。此后,世界各国相继采用。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 法定的程序,无权改变刑罚的内容。对缓刑犯,公安机关只是缓刑犯的监管考察机关,对缓刑犯考验期满后是否执行原判刑罚,仍需由有权作出刑罚处罚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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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依法行使国家职权, 因而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不应当适用缓刑。累犯和犯罪集团的主犯, 鉴于其或者有两次或两次以上故意犯罪的经历, 或者组织、领导犯罪 的考验期限内暂不宣告刑罚, 因而也就不能执行刑罚。在考验期满后, 如果被延迟宣告刑罚的犯罪人遵守法律规定, 则刑罚就不予宣告。但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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