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于是,乙与甲不构成共同犯罪。乙的行为也不是赃物犯罪的实行行为,故不成立赃物犯罪。但是,这种结论难以被人接受(参见本文第二部分)。 不难看出,传统 刑法总论Ⅱ》,有斐阁1975年版,第347页以下。 ⑾何庆仁:《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两种涵义》,《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⑿参见[日]前田雅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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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对教唆犯都应当按其所教唆的罪定罪量刑,对被教唆的实行犯则按其所实行的罪定罪量刑。⒀还有学者针对身份犯之共犯举例认为,如果甲误认乙为国有公司 狭义共犯的错误发生在不同构成要件之间时,无论是帮助犯还是教唆犯,在共犯从属性的立场上采用法定符合说,考虑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的重合关系进行处理是合适的。 基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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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分工可以将其分为实行犯(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三类。刑法分则规定的是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是正犯,对正犯可以直接按刑法 的处罚原则:⑽教唆犯之刑依被教唆的人之刑而决定,这就是说,教唆犯之刑参照正犯决定,而正犯之刑在刑法分则都有明文规定,这样教唆犯的量刑问题也就解决了;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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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看出,齐藤金作所谓成立上的从属性,实际上就是前述的实行从属性。植田重正鉴于共犯从属性及其相对的共犯独立性概念处于未被归纳而错综复杂地、多重意义地被 无和从属性的程度。前者是指狭义的共犯即教唆犯和从犯为了成立犯罪,要求正犯行为现实地实施,至少着手犯罪的实行。后者指共犯为了成立犯罪,从属于正犯,从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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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中作为教唆犯的甲与作为被教唆犯的乙不成立共犯。而大谷实教授不赞同根据具体符合说得出的结论,认为乙对丁的杀害行为,由于甲的教唆而产生,是清楚的,认为 所谓想象竞合犯的帮助犯,是指帮助犯的帮助行为本身不具有想象竞合犯的性质,而被帮助犯的实行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的情况。比如,甲明知乙向其借猎枪是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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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行为支配说过于偏重利用人与被利用人之间的关系,有忽视正犯的实行行为之嫌,不利于维护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由此可见,虽然关于间接正犯的 。因此,护士属于规范障碍,医生仅仅构成教唆犯,而护士成立过失犯罪。[25] 笔者认为,在上述案例中,护士的注射行为是杀人的实行行为。但是,由于护士对此并无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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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涉及他们的刑事责任。实行犯、教唆犯以及帮助犯构成共犯认识错误的主体。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的实行行为与合意行为是不一致的。在超过两个以上的共犯 杀害了丙的妻子丁。有学者认为此种情形不属于错误论的问题,而应是判断教唆者的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实行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问题,在能够肯定因果关系的场合甲构成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851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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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涉及他们的刑事责任。实行犯、教唆犯以及帮助犯构成共犯认识错误的主体。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的实行行为与合意行为是不一致的。在超过两个以上的共犯 杀害了丙的妻子丁。有学者认为此种情形不属于错误论的问题,而应是判断教唆者的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实行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问题,在能够肯定因果关系的场合甲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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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考查,因此,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只能是被利用行为,而利用行为在本质上属于犯罪预备行为。⒆ 客观地说,被利用行为说也存在缺陷。因为在某些情况 。因此,护士属于规范障碍,医生仅仅构成教唆犯,而护士成立过失犯罪。(25) 笔者认为,在上述案例中,护士的注射行为是杀人的实行行为。但是,由于护士对此并无认识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870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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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种形式表现于客观外界,而这一种表现虽然不完全属于构成要件之实行行为,但却是准备实施共同犯罪的预备活动,即意思联络是为实施共同犯罪而制造条件。基于共谋 是使他人产生犯意并实施犯罪,教唆行为的对象只能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一区别正是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分水岭。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依照我国刑法第29 条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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