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受要约人的通知中,可能明确地说明拒绝要约,这 ,视为默示拒绝。商事通则对默示拒绝还举了一例说明:甲收到了乙发出的要约,其中规定该要约两周内是不可撤销的。甲通过邮件回复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条件,对此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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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认为,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要受法律规定的限制,不依规定不能撤回或者撤销。如果对方承诺则协议达成,就必须按照达成 就特定事项签订合同、并且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思表示。这两个定义与大陆法的定义没有什么差别。尽管存在不同的理论和不同的定义方式,我们可以知道,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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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对象,应仅是消费者自己这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不能是整个合同。但是,撤回权与撤销权或解除权在法律属性上均属于形成权,且在法律后果上有其 的内容与特征。基于这些考虑,笔者借鉴德国法的做法,使用撤回权概念。当然,笔者所论述的消费者撤回权,与合同要约之撤回(《合同法》第17条),制度旨趣迥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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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承诺行为同样是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如要约一经发出即不得随意撤回。在要约有效期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此外新合同法第42、43条所规定 也好,合同法也好,在规定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时,所称的效或效力,其实就是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这正是合同法第56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215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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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承诺行为同样是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如要约一经发出即不得随意撤回。在要约有效期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此外新合同法第42、43条所 合同法也好,在规定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时,所称的“效”或“效力”,其实就是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这正是合同法第56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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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竞价范围内,按照同一买卖方向,连续、交替进行3次以上的申报或撤销申报。行为人的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不以成交为目的,其目的在于误导投资者,影响证券交易 而成的。如虚假订单行为,如果当事方并没有购买或售出股票的真实意图,却要约购买或售出股票,则可能被认定违反10b-5规则,构成操纵市场。在A.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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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太过于武断,没有尊重合同法要约与承诺的基本形式和规律,应当规定保留的情形,如悬赏人以同样的公开方式声明撤回悬赏的,应当要求给付报酬的人承担在撤回前完成 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2、明确了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合理处理债权的撤销权。解释二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债权履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6289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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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太过于武断,没有尊重合同法要约与承诺的基本形式和规律,应当规定保留的情形,如悬赏人以同样的公开方式声明撤回悬赏的,应当要求给付报酬的人承担在撤回前完成 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2、明确了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合理处理债权的撤销权。解释二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债权履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6156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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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未实现)。因此,法律行为无效表示不发生许可效力,法律行为不生效表示未发生实现效力。 《合同法》区分了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合同法》第17条:要约可以 第二允诺。作为性特定行为无法强制执行,但金钱之债无履行不能。因此,合同的强制性不在于强制履行,而在于强制补偿。《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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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趋于一致,合同就成立了。这一判定过程主要涉及要约承诺制度中的要约的概念、要约的要件、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失效、承诺的 》2001年第3期。 [9][11][13] 萨沙:《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相关问题的思考》,《锦州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10][16] 王国金、贺小年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9528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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