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程序安定理论。所谓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的运作应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作出终局决定, 和稳定性,避免随时提出证据带来的程序动荡。程序的安定性,作为诉讼的首要价值,应当将其为诉讼过程追求的目标之一,受到法院的重视。 (二)诚实信用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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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必须做到服务于庭审这一原则。3、把握程序公正原则。审前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部分,它的公正性与实体裁判公正性具有同等重要意义,背离了程序 地发挥庭审效果,提高审判效率,以防止案件突袭裁判和拖延诉讼现象发生,保障诉讼公正与效益价值的实现。审前程序改革是否趋于完善,很大程度要看审判效率是否得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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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能以无法律规定为由拒绝裁判,而是象立法者那样为当事人创设一种准据法。就是按照民事实体法的价值目标(即公平正义观念)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一定的民事权利 在起诉时根本无法提出具体数额的诉讼请求,也就无法发动诉讼程序。所以我认为,关于何种要件事实需要举证责任倒置十分复杂多样,不宜在民事程序法一一例举,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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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制度的基础,也是区别于其他制度的特征。 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法官认证制度要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公开原则。 交流、充分协商与沟通,是和谐主义诉讼模式运作的基本机制。法官认证活动作为诉讼程序的一个部分也应坚持和谐主义,注重认证过程中的客观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这就要求在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835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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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制度的基础,也是区别于其他制度的特征。 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法官认证制度要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公开原则。 交流、充分协商与沟通,是和谐主义诉讼模式运作的基本机制。法官认证活动作为诉讼程序的一个部分也应坚持和谐主义,注重认证过程中的客观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这就要求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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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一阐述。 一、现代执行新理念的形成是建立法院科学民事执行程序内部保障机制的基础 所谓执行理念,是人们对执行制度存在和运行的价值判断和目的意识,体现了执行制度 强制性。 二、立、审、执协调统一是执行工作公正、高效的理性保障 1、审判和执行都是诉讼程序的一部分,他们应该保持一致。虽然立、审、执要分离,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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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障。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国家法治体系的基础和法律体系价值的核心所在,它的规定不仅是其他各项法律部门的制定根据,也是各种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 在审判活动中,有的法官任意扩大沉默到自认的推定范围,加重了当事人的责任和诉讼负担。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当事人的沉默权制度,核心在于确立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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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的责任。因此,正确认识和界定司法认知的对象,对于平衡当事人的免证与举证责任,体现司法公正的价值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现行立法中未明确使用司法 的是,2001年12月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我国民事诉讼司法认知的范围作了较为全面而缜密的界定。该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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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准备程序,主要是鉴于我国法官队伍人数众多,素质参差不齐的实际情况,庭前准备程序的内容对法官素质要求相对较低,因此将庭审法官与庭前法官分而设立,可让 事实的推定过程等就是通过利益衡量作出的价值判断。可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我国现有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律当中还无法找到利益衡量的具体标准。更加具体、规范和生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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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过去[12]的理念难以兑现,甚至可以说,破坏了程序的独立应有价值。逐渐淡化、限制新的证据,以最终排除其提出与适用,应是大势所趋。如此操作,对于个别案件来说,事实 ,《人民司法》,2002年第5期,第38页。 [2]毕玉谦:《试论民事诉讼上的举证时限》,《法律适用》,2001年第1期,第16页。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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