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有意为自己或其他人获取不正当的财产利益的,或者对他人造成非法损害的。我国《刑法》第397条在滥用职权罪的罪状表述中,对于其实行行为未予叙 场合,均指滥用职权罪的实行行为。 ③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48页。 ④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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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意为自己或其他人获取不正当的财产利益的,或者对他人造成非法损害的。我国《刑法》第397条在滥用职权罪的罪状表述中,对于其实行行为未予叙 场合,均指滥用职权罪的实行行为。 ③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48页。 ④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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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意为自己或其他人获取不正当的财产利益的,或者对他人造成非法损害的。我国《刑法》第397条在滥用职权罪的罪状表述中,对于其实行行为 未予叙 场合,均指滥用职权罪的实行行为。 ③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48页。 ④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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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新刑法颁行后,针对滥用职权罪的立法技术方面,学界存在颇多争议,而对这些问题的合理诠释,不仅是一个法学理论的挑战,更是我国刑事立法合理化 再定为滥用职权罪。例如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资信证明,这可以说是在市场经济领域实行的滥用职权行为,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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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三是特殊身份犯说,认为应依有身份者实行行为的性质来决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即依有身份者所实施的行为来定罪,即使无身份者是主犯,有身份者 滥用执行权的行为,只能以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共犯论处。 概言之,目前我国刑法对渎职犯罪的研究和司法实践尚未达到成熟状态,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理论研究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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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对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简单罪状的表述,因此,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是由司法解释来加以释明的。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实行的《关于渎职侵权 要件。综观我国的刑法立法,不仅仅保护法益,也同时保护法秩序,保护国家权力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因此,应当修改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将结果犯修改为行为犯或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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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关最终没有采纳该建议。这并不意味着滥用职权罪的罪状中已经包含了超越职权行为,或者滥用职权一语在刑法和行政法中已经具有不同的含义,因为这样分解滥用职权 双重标准说,认为罪过是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⑩本人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故意和过失本身都是就行为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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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3、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失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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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犯罪,如果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的,而法律又将其分别规定为不同犯罪的,就不能依有身份者的实行行为定罪。 对此,有学者引入了部分犯罪共同说 财物罪等,其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罪中,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招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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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也极少,但这毕竟是与罪刑法定原则不一致,所以,不能说我国刑法体现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完全的,只能说是基本上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 为了使基本上实行罪刑法定 罪以外,还应增加滥用职权罪、逾越职权罪、故意放弃职责罪等罪名。上述这些罪名在行为的客观表现上是不同的,罪过形式也是有区别的。把行为方式和罪过形式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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