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鑫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张某玲与刘某清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申请强制执行 刘某清经济各自独立期间,且共有情况明确写明为刘某清个人单独所有。(四)本案房产抵押时由刘某清自己办理,也足以证明为其个人财产。三、李某鑫在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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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153.7㎡。2007年9月3日,高某君、李某作为借款人、抵押人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贷款金额73万元、贷款期限25年(自2007年9月 月3日各取款2万元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李某提供证据以证明其向姐夫周某借款1万元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李某向法庭提交财务科出具的证明,以证明李某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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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房产,并全款支付房款,并不存在考虑单位房屋福利政策而挂名母亲及妹妹名下的情形。涉案房产购买后,一直写的是被告王某绮和被告李某贤的名字,而实际出资者为被告王 以妹妹即被告王某绮的名义作为共同的购房人,并以被告王某绮的名义办理抵押借款合同,进而获得相应的贷款,以弥补其在自身购房过程中部分房款的暂时短缺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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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案由的变更还有即便针对他的这个变更的诉讼请求而言,本案被告认为审理涉诉房产拆迁利益归属的前提,应当是以本案原告所陈述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法理基础 不予采纳。综上,即便李四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有借款需求,然筹集款项的方式有多种,可以是借贷并用房屋作为抵押担保,亦可以是出售房屋以获得购房款,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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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被告与二原告之间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并未将涉案房屋出卖给二原告,而是做抵押,更没有授权二原告转卖。一切均系二原告自食恶果,与被告无关。三、审理 涉案房屋转售并收取房款,二原告的债权已经得到清偿,故被告在此期间对于该笔借款属于合法持有,无义务向二原告承担此期间的利息。但在涉案房屋被生效判决认定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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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前袁东将其转给原告,原告随与被告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由被告尽快付清其名下房产的按揭,并以该房抵偿原告债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 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经本院调查,袁东分5次借款给被告,共计200万元。被告位于曙光小区的房产已经还清按揭,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袁全在北京无购房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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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担保公司为A在某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为了保证担保公司的权利,A向担保公司提供了反担保措施,包括机器设备动产抵押反担保,股权质押反担保,房产抵押反担保,以及个人连带反担保等。借款合同到期,A无法偿还本息,担保公司代替A偿还银行,后担保公司向A及其他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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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一审判决,对顾宪夫妇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7年2月下旬,顾宪夫妇经房产中间商居间介绍,与出售人曹庆(化名)就系争的昌平路该房屋,签署了《房地产 元等费用。同时,晓征作为借款人、顾宪夫妇作为抵押人,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86万元,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该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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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厦门东江公司名下,也未将该别墅交付公司使用。该别墅于1997年因另案抵押给厦门湖里农行。 执行法院认为,刘巧娥以其夫名下的别墅作价人民币330 不到位额(即人民币330万元)范围内对集美工行承担责任。 本案主要是如何认定以房产作价出资的股东出资不到位,以及股东承担出资不到位责任的方式,是在执行程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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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购房者才保管的《房屋买卖合同》《个人住房按揭合同》《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借据》、房屋所有权证、房款发票、契税完税凭证、还款存折;持有一般由实际交款人才 为获取银行贷款而借名买房,虽违反了银行的信贷监管政策,但房屋贷款属于实物抵押贷款,金融风险通常相对较低,张某文与张某玲的借名买房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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