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在读的国民教育全日制在校学生,符合前款规定的,一般应当宣告缓刑。(二)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其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行为能力的严重 )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犯罪情节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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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在起因上,被害人 情节,而没有当作违法阻却事由。针对上述将正当防卫认定为相互斗殴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普遍现象及其原因,本文主张确立如下规则:在一般性争吵过程中,先动手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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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 了描述,其虽当庭改变证言,但未能作出合理说明,且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物鉴(文)字[2016]号物证鉴定书亦证明该询问笔录系由证人B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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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 了描述,其虽当庭改变证言,但未能作出合理说明,且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物鉴(文)字[2016]号物证鉴定书亦证明该询问笔录系由证人B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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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 了描述,其虽当庭改变证言,但未能作出合理说明,且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物鉴(文)字[2016]号物证鉴定书亦证明该询问笔录系由证人B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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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 了描述,其虽当庭改变证言,但未能作出合理说明,且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物鉴(文)字[2016]号物证鉴定书亦证明该询问笔录系由证人B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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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 了描述,其虽当庭改变证言,但未能作出合理说明,且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物鉴(文)字[2016]号物证鉴定书亦证明该询问笔录系由证人B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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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书(2016)苏0104刑初860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小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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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联系庄荣华律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苏刑初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A,男,汉族 认为,被告人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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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李某实施用铁棍伤害他人的行为,并且致被害人刘某受轻伤,李某犯罪时已经年满十六周岁,具备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备相应的刑事 ,不特定的。3、在客观行为方面。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一般是认识的或有矛盾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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