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本案诉争房产的所有权人。(二)婚前被告对涉诉房产的处分行为系借名买房,非赠与表示。因购房时上述房产登记人(出名人)王五是未婚状况,考虑 是采用取得时间简单判断,而是以购买房屋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来作为判断标准,法院认为如果是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是婚后登记的,仍然应当属于个人财产。据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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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婚姻,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原告买房的钱都是双方共同收入,原告认为房屋归其一人所有与事实不符,请求予以驳回。 法院查明 赵某文与 建设的南方六间及东西厢房,在双方未对婚后财产进行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该房屋无论由谁出资建设,均构成夫妻共同财产。经核实,该判决已生效。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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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原因经法院调解离婚,李某文随我生活,但未完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我婚前有存款15万元,用做北京房产的首付;婚后公司支付我个人难产生育津贴55948.43元、一次性赔偿款71320元,这些为我个人财产,李某应归还。3.北京房屋和天津房屋尚未还清的抵押贷款由我和李某共同偿还,李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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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结婚证,夫妻一方的父母再给自己孩子买房,这套房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半无权分割。我想问一下,如果婚后父母把自己的房产(包括其他财产)留给 的积蓄换来的,父母为了把自己的房产留给子女,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并把自己的子女作为遗嘱的继承人,这样就可以有效防止女婿或儿媳通过婚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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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至本案,在之前案件中,林某均 名买房合同关系主体之一,不仅没有积极主张合同权利,反而企图以虚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已经解除的方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现案涉房屋已登记至姜某和林某名下,但鉴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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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生无关。从争议房屋性质看,其具有特殊的政策保障性及人身属性,不允许借名买房。对于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共有住宅楼房,其购买者明确要求必须为公司职工且满足北京户口要求才 与张某平的不符。假设张某平与张某生委托为真,张某平无权单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生与李某飞的转委托亦无效。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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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所有权确认纠纷,要求确认被告孙某与京御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房的权利义务归属孙某父母;判决确认一号房屋属于孙某父母所有;判决在一号 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应为原、被告之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在离婚时未对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处理,离婚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所有权,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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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将二号房屋以1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双方约定待房屋过户之日,买房人支付最后一笔购房款5万元,孙某聪亦签名确认。上述售房款由赵某持有管理。 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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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生无关。从争议房屋性质看,其具有特殊的政策保障性及人身属性,不允许借名买房。对于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共有住宅楼房,其购买者明确要求必须为公司职工且满足北京户口要求才 与张某平的不符。假设张某平与张某生委托为真,张某平无权单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生与李某飞的转委托亦无效。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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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生无关。从争议房屋性质看,其具有特殊的政策保障性及人身属性,不允许借名买房。对于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共有住宅楼房,其购买者明确要求必须为公司职工且满足北京户口要求才 与张某平的不符。假设张某平与张某生委托为真,张某平无权单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生与李某飞的转委托亦无效。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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