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原告认为二被告均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双方的买卖行为应属无效。经协商未果,请法院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予以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林 凡,赵某作为涉诉宅院的原所有权人以及涉诉宅院处宅基地登记的土地使用者,孙某与林某凡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赵某有利害关系,故虽然赵某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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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第三人出售房屋及院落后,因得知已经出售的房屋及相关宅基地已经确定被政府征收或拆迁,以其买卖行为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 此项确认之诉已隐含于前述无效请求中,本院不再单独处理。对于李四要求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归其所有一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作处理。李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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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就涉案原号房屋与村委订立的拆迁协议内容,原告予以认可,被告据此置换分得的楼房在原、被告间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返还原告,原告应返还被告购房款130000元。 原、被告买卖的号房产宅基地使用权仍登记在原告名下,虽原告现不属于某某村集体组织成员,但这并不影响原告对原已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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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案双方均认可涉诉买卖房屋系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由于我国房地一体的格局,在处分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必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 ,应为无效。 朱某提出的关于其卖的是房子而非土地,双方的房屋买卖合法的主张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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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缴纳了房屋契税。 李某认为张某、李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理由如下:首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而对于受让人的身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宅基地已经县级政府批准并已交纳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故对李某之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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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叔因病去世。在中间人的介绍下,我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父母所有的82号宅基地房屋卖予被告,此后被告在此居住至今。被告不是乙区 合法权益。三、法院查明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将自己闲置的房宅及使用权一次性永久卖给被告,购房款为二十万元,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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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故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曾经签订过农村房屋买卖协议。但是被告提交的XX村委会于2011年3月6日出具的证明中,明确记载 上重建房屋。故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对原告请求原被告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宅基地使用证、城市建宅证,被告为原告腾退房屋的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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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二原告向我返还购房款4.8万元;并按照现有房屋价值及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赔偿我损失465641元;3二原告支付我搬家费2316.6元;同时鉴定费及 包括宅基地,且该地区不涉及拆迁,目前也无拆迁可能性,且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不允许买卖,因此也不存在价值一说,故不同意按照区位补偿价对蒋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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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先生退还20万元购房款和利息并给予老王5万元作为补偿。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我国农村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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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因此买卖农村房屋的效力要分两种情况:一是本村村民之间相互买卖 》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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