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限行为不具有罪过,因此某一共犯者的过限行为与所有共同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其他共同犯罪人也就不具备对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防止新的犯罪的发生。那么,其他共犯人是否有这个义务呢?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不作为犯罪中特定义务的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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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明确。(二)被告人的行为也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 。其特征是:(1)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2)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内在的因果关系;(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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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吸毒,尽管其行为与吴某盗窃、抢劫、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如吴某不吸毒就不会有这些后果,聂某某的行为与此有间接联系,其行为属于 吸食毒品,故聂某某的行为构成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刑法将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作为该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本案中,聂某某多次欺骗吴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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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是轻微的。据此,虞正策强行扯下被害人耳环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如果没有虞正策的暴力强奸行为,被害人是不会死亡 因而不符合“抢劫致人死亡”的成立要件。另外,“致使被害人死亡”作为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法院在对虞正策所犯强奸罪量刑时已充分考虑,若将该情节再认定“抢劫致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5485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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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是轻微的。据此,虞正策强行扯下被害人耳环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如果没有虞正策的暴力强奸行为,被害人是不会死亡 因而不符合“抢劫致人死亡”的成立要件。另外,“致使被害人死亡”作为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法院在对虞正策所犯强奸罪量刑时已充分考虑,若将该情节再认定“抢劫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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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先行行为对周某负有救助义务,他不救助周某致其死亡,该不救助行为系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两行为构成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也与周某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孙某的不作为能否成立犯罪行为,取决于其对周某是否负有救助义务。我国刑法理论认为不作为犯罪行为人所负作为义务来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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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将违背罪刑均衡原则。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斗殴基本犯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加 积极参加者行为与重伤或死亡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只应认定首要分子的转化,不能认定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转化。对于无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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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前者一般表现为对职责的不作为,即应为而不为;后者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非不履行职责,而是履行了职责,但不正确 的事故没有避免,这种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孙某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一种间接的、偶然的联系,属于刑法上间接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仍然存在构成玩忽职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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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玩忽职守罪并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高某辩称受害人侯明书之死与桑固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行为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应属意外事件。 (一)不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一般表现为对职责的不作为,即应为而不为。一般有两种类型,擅离职守型和未履行职责型,前者指行为人不遵照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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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的行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应届意外事件。 (审判) 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道远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了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一)不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一般表现为对职责的不作为,即应为而不为。一般有两种类型,擅离职守型和未履行职责型,前者指行为人不遵照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194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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