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后果,属疏忽大意的过失,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p#副标题#e#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和过失的区别是: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 存在的,如果没有刘某的两拳,就不会造成被害人死亡,两者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刘某应当预见到其用手打击被害人脸部两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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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件,高道远无罪,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高道远的行为已经符合刑法分则中关于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对危害结果承担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认定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基础和必要条件。本案中高道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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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交通安全义务,并具体表现在1886年10月19日的判决中。[78] 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的发展,必然要求民法上不作为责任理论因应此种变化 程度上缓和这种矛盾。因为法官在认定违反社会安全义务的责任时,经常在因果关系和过错方面采用“推定证明”(Anscheinsbeweis)甚至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以强化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251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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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交通安全义务,并具体表现在1886年10月19日的判决中。[78] 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的发展,必然要求民法上不作为责任理论因应此种变化 程度上缓和这种矛盾。因为法官在认定违反社会安全义务的责任时,经常在因果关系和过错方面采用“推定证明”(Anscheinsbeweis)甚至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以强化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873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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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罪值得商榷。(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罪名解读破坏生产经营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76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 做出降权处理,破坏了他人的经营,损失巨大。我国刑法学界对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采用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在对结果的各种条件中,根据社会生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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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笔者主张不作为犯的刑事归责仍应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为标准。基于责任主义的要求,刑法规范对行为人予以归责的基础在于行为人违反社会共同体达成 ,511; BGH NJW 2008,758,762. [43] 刘宪权:《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法学评论》2016年第1期。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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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青提起公诉属于程序不当;被害人徐某自杀与蔡晓青发布微博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蔡晓青不具有法定的严重情节,不构成侮辱罪。陆丰市人民法院经公开 。但如果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则应当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刑法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主要是指侮辱、诽谤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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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造成被害人王某死亡结果的危害行为。 2.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看,吸毒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危害结果虽然是结果行为造成的,但原因行为、 了结果行为,结果行为直接造成了危害结果,即形成了原因行为→结果行为→危害结果的因果链条。本案被告人刘某的吸毒行为造成了杀人的行为,而杀人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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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质搞清楚以后,回过头再考虑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就显得非常容易。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犯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 ,陈某违章超载四人和会车时违章左行的违法行为,与该起交通事故(危害后果)的发生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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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致,故赵某某的死亡结果与葛某某私自拉接高压电线的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葛某某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电工 导致了赵某某触电死亡结果的发生,对此,葛某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对葛某某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p#副标题#e# 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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