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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城文化路48号。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法定代表人:潘丛林,局长。原告管尉华在奎 。为此,我要求被告赔偿。被告工商局辩称:1996年11月7日,我分局接到电话举报原告管尉华拉运的沥青是假冒商品。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将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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