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应当按法定继承办理。 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1号房屋原为李母、李父夫妻共同财产,二人死亡时未进行遗产分割。此后在经过2001年翻盖扩建后,形成了 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征收补偿协议停产停业补偿所依据的为北京市李某耀食品店,上述停产停业补偿68688元应属于李某耀遗产。 扣除上述费用后,涉诉院落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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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的起始点,因此,退一步说,涉案房产至少属于上诉人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父亲龚亮一个人的财产,其无权擅自赠与处分。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本案由 理由基本一致案件已审查涉及龚亮于2002年10月30日将房屋赠与龚建国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目前该案在二审审理,龚文强未提交该案已裁定中止审理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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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后,需要支付4.3万元房款。 我共有5个兄弟姐妹,其中一个嫁到山西了。父母钱不够,就说我们几个谁出钱以后房子就归谁,兄弟姐妹们有的说自己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此房属于您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您父母去世后,在没有遗嘱和书面权属约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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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冬辩称:马小珂所述并不属实。诉争房屋应系我们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马小珂与父母之间并不存在借名买卖的合同关系。诉争房屋系公有住房,是政策性保障房屋,不允许 谭可琳的福利房屋,只有特定主体才能有权购买。在购买房屋时,折合了父母的工龄等,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马小珂主张其与谭可琳系借名买卖合同关系,同时,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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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答辩意见第一点就是家庭协议不存在,出资属于亲属之间的帮扶的赠与行为和借款行为。第二,合同应当依法有效,不存在两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原告 不予采信,根据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法院确认涉案房屋应为李父与李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母去世后,李父将涉案房屋赠与给李某江时,虽征得了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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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我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李四、李大辩称:涉案房产并非张三和李四的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产系李大一人出资购得,李大系涉案房产的唯一实际所有权人 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号房屋并将该房屋登记于李四一人名下,应当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李四未经张三同意,私自与李大签订赠与合同,将前述房屋赠与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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厢房2间。2010年12月,1号院房屋被拆迁。1号院的房产是我与李芬的夫妻共同财产,与范正、刘娜没有任何关系,故我不同意范正、刘 元。上述4套房屋总建筑面积321.54平方米,其中包括刘娜50平方米购房指标,范华父母21.54平方米购房指标,此4套房屋总价款1430262.8元。依此拆迁补充协议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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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草拟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变更后的财产是否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双方经 生育的儿子尚年幼,从双方诉讼中反映的情况,现儿子极需父母的爱护,双方离婚,对儿子会造成伤害,因此,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双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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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与李某之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原系赵某逸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8月5日变更登记至赵某聪名下。赵某聪主张赵某逸与 刚对李某生活起居及各方面悉心照料,让老人安度晚年至去世,达到与子女照顾、孝敬亲生父母的标准等同。 赵某逸、赵某聪不予认可,认为其前后陈述不符,且与赵某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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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郑父,工作单位为总公司第三炼钢厂,现住址为苹果园X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是否已购:购,爱人情况为郑母,工作单位为机电公司电机厂,同居一处家庭成员 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第一,根据涉案房屋购买时间及产权取得时间,涉案房屋在郑母与郑父的夫妻共同财产期间交纳部分购房款,故该部分购房款对应的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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