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犯,其追诉期限应从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且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1979年刑法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 日以后的行为是属于继续犯还是状态犯。我国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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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行贿人无法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受贿人未能实际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利的,均不影响中间人利益的实现,其获取的利益往往是中介行为的有偿报酬。而行贿共犯行为人与 籍某的行为是为了帮助刘某获得缓刑,得到从轻处罚的不正当利益,且该利益需要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才能实现。 综上,籍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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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高息引资共计2811.54万元资金存人了农行南 方花园分理处,陈剑利用在该分理处任主任的职务之便,将 2811.54万元资金多次挪借给何某某 的法定条件看,被告人何 331 .发玉本身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公诉机关是根据刑法共同犯 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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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上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汽修厂厂长之便,以明显的低价从合作单位购买房屋给其弟弟居住,显然是一种变相索贿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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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上午,李某现场巡视时,发现有被盗得铜矿粉200千克,便私自拉走变卖。同年1月28日的某天晚上,李某接到电话举报,称有人盗窃铁路运输的铜粉。 虽是铁路派出所的保安,但它属于保安公司派遣的员工,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职务侵占罪适格的主体;2、李某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李某平时的工作就是巡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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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6月12日重新签订了 “借铜协议”,被告人又擅自以实业公司出口材料部的名义与扬子江 公司和服饰中心分别签订协议。协议规定,实业公司出口材料经管 部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 在国有企业中具有领导、管理、监督的职权,利用职务之便,擅自 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营利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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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初,由于新余市文化局未完全按照1993年、1994年与支队签定的目标责任制向支队兑现经费,齐桂林便与孙渤海、张志新、曾琪、李晖四人商量, 私分国有资产罪。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私分国有资产罪则是指国家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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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38000元。 本案陈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评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被告人陈某所从事的是公务还是劳务,是否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 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从事公务是所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共性特征,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都要归结到是否从事公务这一点。也就是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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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纯属劳务,而非从事公务,因此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而构成职务侵占罪。[评析]: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本案争论的 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从事公务是所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共性特征,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都要归结到是否“从事公务”这一点。也就是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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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B某、C某、W某系天津某大型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负责本公司销售工作。近三年间,A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B某、C某、W某,将本人负责的公司客户 被法院完全采纳。【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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