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条的规定,本意在于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务关系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时,不能简单依据该规定将夫或妻 债务的举证责任。 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5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胡秀花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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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原则,并类推适用《合同法》第75条第2句为债权人撤销权规定的5年最长除斥期间,认定在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完毕5年以后,原共同共有人出卖其分得的财产 的社会政策目标,也不是实现其立法目标的最佳手段,在实务操作中易因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而被滥用,进而产生损害出卖人的利益的恶果。虽然《物权法》没有沿用这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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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 约定各自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该约定属离婚时双方所作的约定,并不必然对抗作为无过错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定陈某与其妻王某共同偿还所欠李某现金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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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易明律师点评】此条加强了对婚姻关系中处弱势一方的保护。对于故意损害弱势群体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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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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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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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有物的所有而对共有人所有权的一种法律保护,从性质上来说应是一种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是绝对权,即其 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实现,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人应优先行使其权利,而债权人只有在物权人满足其权利要求后,方能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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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直接对抗第三人,且优先权人只要在同等条件下,依自己的单独行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动,它与债权人设立、变更或消灭必须由双方意思表示来完成不同,同时根据近代 强化租赁权的物权化也是大势所趋,明确优先购买权是一种物权,也有利于优先购买权人利益的保护,防止出卖人与第三人串通而以协议形式侵害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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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直接对抗第三人,且优先权人只要在同等条件下,依自己的单独行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动,它与债权人设立、变更或消灭必须由双方意思表示来完成不同,同时根据近代 强化租赁权的物权化也是大势所趋,明确优先购买权是一种物权,也有利于优先购买权人利益的保护,防止出卖人与第三人串通而以协议形式侵害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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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下列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这25万元的增值又该如何处置?如果将25万元增值利益全部归刘某所有,将不利于保护张某的权益。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房屋升值部分,应由刘某对张某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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