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文化,系来安县金禾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公司。 2007年11月4日,原告所有的挂靠滁州市汽车运输公司 在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所具有的市场价值额。保险价值,从其本质上来说是一个变量,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于市场供求变化、折旧等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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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发现严某隐瞒了在1996年就已患有慢性肾小球肾炎的事实,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法院生效判决书也已确认双方于1999年签订的某保险 ,因此,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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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发现严某隐瞒了在1996年就已患有慢性肾小球肾炎的事实,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法院生效判决书也已确认双方于1999年签订的某保险 ,因此,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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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被上诉人顾某向原审法院提供的投保单 中投保人声明项下载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 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二审期间,顾某认可投保人声明项下的签名系其在投保时所书写。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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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原告方进行理赔。 本案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未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情况,因此,综合来看,被告无需向原告进行理赔,本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 【法理风险提示及防范】 法律界网站提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后,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理赔应严格以合同条款为基础,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应以双方的约定为准,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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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3月7日,原告为京GEW235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 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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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致残或死亡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本案中被保险人吴维英乘坐长安轻型普通货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依据双方 对此条款做出了新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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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该解释中对药费的限制解释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其次,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保险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 理解判断能力等同于非专业人员,更谈不上以此来要求作为一般投保人的原告了。 其次,即便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能够辨别公费医疗药品的范围,也不可能避免非公费医疗药品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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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 用语是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与无效尚有差异,在理解上视该条款为未订入合同,可能更为合理,这样理解也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本意。 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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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保应支付原告中选自控汽车损失保险金64540元、停车费1300元,减去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2000元,余款63840元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完毕。三、驳回 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阳光财保提供的保险合同的条款属格式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除责任免除条款外,其他条款中不应当再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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