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自愿给付韩某生活费的行为是无偿赠与,因此赠与人李某有权单方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本案中李某给付韩某生活费的行为属于无偿赠与 赠与 合同,李某作为赠与人可依其意思表示任意撤销赠与合同。本案中,被告李某已将其不愿继续履行离婚协议而撤销赠与之意思告诉原告韩某,故法院不能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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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次,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和一般意义的财产赠与有所不同,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规定,即“……除非经过公证,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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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误解方的利益出发,才允许其撤销或变更合同。本案中,原告王某在离婚时明知该房屋属“部分产权”,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写明归被告杭某所有。按照《最高 第九条的规定:“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但原告王某自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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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房屋出售,转让价款为1339800元,上述款项已全部支付陈某。陈某自双方协议离婚后,先后转账支付王某售房款26万元。因双方对是否仍需支付余下的售房款 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实质上是附条件的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为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解除只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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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是关于“没有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这两个类似表述所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但案件结果却截然不同。这说明,在处理类似的表意含混的离婚 及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中都曾指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协议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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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炜路在苏州元宝路翰墨苑小区买下了一套房,并以儿子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中,吴炜路代签了“吴康明”的名字,吴炜路交付了房屋首付款,其余以 年10月6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吴康明也就撤销其与曹菲签订的离婚协议的诉讼,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09年5月1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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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根据解释(二)的立法本意,离婚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订立,立约双方即应当遵守,但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存在 离婚协议订立后一年内,由于履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没有致使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请请求。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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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尚自由生活,结婚二年未育,偶因琐事、无法调和,双方遂自行拟定一离婚协议书,约定赵男要给付李女钱款9万元,李女将部分家电取走,双方完成以上 双方原则上均分,婚前获得的个人财产各自取回。由于离婚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一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肯定不能在离婚协议中适用,合同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如等价有偿原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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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 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在本案中要使得原告赠与房屋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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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和刘某某在2009年7月8日订立的离婚协议中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现要求分得坐落在金溪县桃源刘村的二间 的一间、两间平房中的一间。 [分歧] 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反悔如何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原告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 第二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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