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笔者认为,该案对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和认定贪污罪、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极富启示意义,故剖析如下。 案情: 1996年,重庆玉龙房地产公司向当地政府 相关问题时,其身份应该算国家工作人员。向大全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好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管析: 笔者认为,从控辩双方的分歧来看,矛盾的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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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院长。 二、案件事实 2001年3月至上2003年1月期间,侯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设计分院的部分设计费分9笔转入金力公司帐上,共计852915元;(其中在职 挪用公款罪。 理由:1、从主体上分析,侯某是组织部门任命的国家干部(副处级),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尽管侯某退休后,没有向社会公告和宣布,但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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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务,因而也不是准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构不成贪污罪。 二、王某作为国有企业聘用的劳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财物,构成的 定性错误,量刑过重,对上诉人极其不公,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处上诉人应得的刑罚。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本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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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利用职务之便”的有关规定。职务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相比,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主体要件是否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身份,又要求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只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不能认为是职务犯罪,只能按照刑法分则相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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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可靠的根据。 二、本案中王某利用的是工作之便,而不是职务之便 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主管是指行为人虽不具体管理、经手单位财物,但对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具有决定权。管理是指行为人对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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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点私房钱。证人陈策证言证实:徐某在县农行营业部属于后台柜员,禁止做前台的业务,具体负责贷款、收息和保管借据。2000年12月至2001年1月,因工作 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被告人虽然在国有单位工作,也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被告人在窃取本单位客户的储蓄存款时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了单位管理上的漏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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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清自己个人资金和民营企业资金的差别,“公款”、“私款”不分,自然人和法定代表人不分,往往利用自己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便,取用企业资金,却拿去办 》第388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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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中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和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和解释不同。可以说,三种意见都有一定道理, 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究竟意欲何为,个中偏见自然不可避免。就国有医院医生开单提成行为的定性问题,迄今尚未见全国人大及其部门在公开渠道披露意见,但相关案件并不因此而不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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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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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而上述委派通常意义上将其理解为委任、派遣等方式,于是,有人 派遣人员,但工资发放、工作安排及人员管理均由事业单位支配,其在事业单位从事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公款,应当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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