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及利息损失(自1993年7月6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三)太海会社赔偿翔远公司海鳗货款损失人民币139, 的4张汇款委托书不是银行汇款解讫通知,不能作为已汇款的有效证据,经向莆田中国银行查询,沈盛富的账户在1993年 6月至8月没有上述款项进入,有证据证明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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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与利息,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利率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且逾期利息与违约金的总额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而支付的符合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律师代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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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某某型某某司货款186530元,并支付以1865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0年5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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