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的聚友公司已收到了全额货款的主张,缺乏有效的证据,不予认可。然而,我国法律规定的提单持有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 《海商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不适用此案。4、聚友公司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据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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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适用原则,最高法院承认该提单条款的效力,显然是无可非议的。由于海牙规则在国际海运界包括我国海运界的广泛影响力,最高法院判决确立 ,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存在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根据运输合同(一般表现为提单本身)和调整运输合同的法律及国际惯例,承运人有凭正本提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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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被保险人处获得任何保险利益,未能合法取得保险合同下的诉权。 (三)《海商法》第229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其它方式进行转让。按照 。原告智得公司为香港法人,本案具有涉港因素。由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处理合同争议所应适用的法律,原告潮安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告广州保险公司均为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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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的聚友公司已收到了全额货款的主张,缺乏有效的证据,不予认可。然而,我国法律规定的提单持有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 《海商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不适用此案。4、聚友公司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据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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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卖方公司不是涉案记名提单关系人,也不是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其也没有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故应认定卖方公司不是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向 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似乎也排除了记名提单下,实际托运人依据提单主张承运人承担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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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新粤通公司)与福建省平潭县苏民船务有限公司“鸿盛108轮”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鸿盛108轮”承运钢板68件、293吨,装货港为广州 判决错误认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因此也否定保险合同背书转让的有效性。(四)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错误适用法律,所作的判决是错误的。 太保珠海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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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属“隆平”轮实际承担了将本案诉争货物自香港至天津新港航程的海上运输,被告与收货人已形成事实上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被告在其所承运期间和区段内应 向二程船承运人索赔,这也是顺理成章的。但是,本案情况则有所不同,收货人虽然与被告河北远洋公司没有直接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被告也未签发全程直达提单,但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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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诉权,另一个却是保险合同项下的诉权。原告与承运人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与原告与被告的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各有相对独立的诉权, 原告只能择一而诉,择一而诉实现了诉讼目的就消灭了另一请求权。一事不再理或者说禁止重复起诉的适用条件,在本质上是就同一事实上对同一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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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0)桂经终字第207号。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3、诉讼双方原告(被上诉人):上海农工商对外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谈进 之保险事故发生。这一认定最能符合民事基本法即《民法通则》时效起算时间的法律精神。该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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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保险公司双方于1997年12月25日签订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保险合同约定,货物自印度运至中国蛇口,“蛇口”在合同 港条款不属于保证条款,如果被保险人违反了该条款,其仍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及时通知保险人,必要时增加保险费,或主动终止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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