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受害人徐某请求李某、南宁市某学校赔偿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8万余元的费用大部分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见南宁市某学校未能尽妥善的管理责任,应对徐某在校期间受到伤害应承担补充责任,即在李某不能对徐某赔偿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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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田某在到校工厂开展实习活动结束后返家的途中发生事故,那时已脱离了学校和老师的控制;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结束,学校已无法对其行为进行控制,管理上的职责也就不存在了。所以,对田某受到的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学校在组织学生到校工厂开展实习活动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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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 或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学校疏于对黄甲、黄乙的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造成其课间相互追逐嬉闹而致黄甲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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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无法预料的,也非因违反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学校对黄甲的摔伤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 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义务不同,它只限于与校内教育活动和属于教育活动有关的方面,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监护关系,因而上述观点是错误的。 作者:黎璆 江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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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一半即9408.91。由于黄乙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由其监护人黄丙承担赔偿责任。 〔解说〕 这是一宗典型的因学生相互嬉闹而引起的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是无法预料的,也非因违反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学校对黄甲的摔伤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监护与被监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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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课堂之外的场所。从某种意义上讲,实习单位接收实习生的行为实质上就是接受学校的委托,为在校学生提供一个参与社会实践的平台,对学生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 造成货款短少,公司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其次,作为赵某所在的学校,将学生推荐参加实习后,对于仍在其学制期内的学生放弃管理、教育,听之任之,没有及时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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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小学学前班2004级学生,该班实有学生52人,只聘请了一个代课老师负责教育管理(无教师资格),未建立幼儿接送制度,由幼儿自行到校上学和放学回家。但 教师资格的代课老师负责教育管理,且没有设立《幼儿园工作规程》所规定的幼儿接送制度是导致卢某死亡的重要原因。 第二种意见认为: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因为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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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光明小学应对本案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理由是:王昆是在学校组织集体活动中发生的意外,在组织集体活动时,学校对王昆负有管理、教育、保护之责; 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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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学校和村委会都有管理过失的责任,但村委会的赔偿责任因为学校和死者家属就该问题达成赔偿协议而免除。第二种 是受害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如果调解赔偿足以达到弥补受害人的,那么则认为责任人赔偿责任消失,但如果受害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则应该支持受害人向任何一方主张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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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履行教育、教学职务的合法行为,即不属于职务行为,应由曾某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一个事业法人机构,除了对学生有教育、教学的义务以外,对所在学校的教师也有教育、教学的管理责任。本案中,曾某在课堂上指使该班学生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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