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 第三人李某、赵某强述称,买房是其二人出资,物业费等费用都是其二人所出,其他意见同赵某华意见。 本院查明 原告与赵某华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与a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打印时间2015年3月27日)(以下简称《预售合同》),约定由原告、赵某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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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华收回一号房屋自行使用。2001年3月,李某华与北京H公司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李某华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 加以证明。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李某华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购买一号房屋,未自行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并且李某华就上述购房向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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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房屋房查封。被告王五作为案外人提出异议,虽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价款收据、水、燃气费物业收据、维修基金,但王五却不认可是从被告李四手里购得此 李四的,与李四没有任何关系。涉案的房产是现房,王五与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交纳了所有应当交纳的费用之后,就开始对房产进行装修,然后入住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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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赵某文与赵某武之间没有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赵某文也未出资购房。赵某文自2007年起向赵某武借住涉诉房屋,其主张房屋系其购买,但房产证 改革,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同年12月9日,赵某武与A公司签订《房屋购买契约》,约定:赵某武向A公司购买涉诉房屋。房价款14491.31元,一次性优惠房价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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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9日,赵某文作为买受人,北京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作为出卖人,赵某文与A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赵某文购买了涉诉房屋,总价款 由赵某、赵某文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直至2017年4月双方开始分居,在此期间产生的物业费、供暖费、水电气费、有线电视费、网络宽带费等均由二人实际支付。 20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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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9日,赵某文作为买受人,北京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作为出卖人,赵某文与A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赵某文购买了涉诉房屋,总价款 由赵某、赵某文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直至2017年4月双方开始分居,在此期间产生的物业费、供暖费、水电气费、有线电视费、网络宽带费等均由二人实际支付。 20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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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1日去世。北京市大兴区一号的房屋系刘某峰于1997年5月29日与北京F公司签订合同购买,该房屋于1999年6月14日登记在刘某峰名下,2017年4月 29日购房后,该证书虽说明了出资情况,但并没有表述借名买房的情况,张某文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购房时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以及张某文、刘某才全部出资的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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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1日去世。北京市大兴区一号的房屋系刘某峰于1997年5月29日与北京F公司签订合同购买,该房屋于1999年6月14日登记在刘某峰名下,2017年4月 29日购房后,该证书虽说明了出资情况,但并没有表述借名买房的情况,张某文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购房时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以及张某文、刘某才全部出资的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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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X公司主张的代持事实完全子虚乌有。X公司购房过程中并未出现公司名义,也未与赵四签订《代持协议》,其与涉案房屋无任何有效法律关系。综上,被告赵 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赵四名下,X公司主张双方存在借名购房合同关系,双方各自主张涉案房屋归各自方所有。X公司应就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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