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举债,另一方不认可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除非举债人能证明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他方利益。上述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承担义务方举证 的。主张债务已还清者,只是承认原来曾有债务,并没有承认现在还有债务。对此,不能认为是对债务的自认,而应当认为是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仍应由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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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办了离婚手续后就携款到外省去了,经调查马某的朋友们均表示与马某没有联系,也不知其下落。现在马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执行人员找到被执行人马某的原 。本案中被执行人马某与张某虽已离婚,但上述债务是发生在其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且马某当时经营赚的钱主要用于了家庭生活中,在张某无证据证明该债务的债权人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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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办了离婚手续后就携款到外省去了,经调查马某的朋友们均表示与马某没有联系,也不知其下落。现在马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执行人员找到被执行人马某的原 。本案中被执行人马某与张某虽已离婚,但上述债务是发生在其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且马某当时经营赚的钱主要用于了家庭生活中,在张某无证据证明该债务的债权人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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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原告的养老钱,现今两被告分割财产但未承担偿还原告债务,导致原告经济困难。原告故诉至法院。 被告B辩称:我没有意见,我承认借款。这个本来就是事实。借我父母的 、4月12日支付的房款84万元及其他税费等),剩余款项66方元均用于B、C家庭生活。经审查,B在2014年4月2日收到借款后实际支付房款及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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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四原告与被告各负担180元 和谐家庭荣誉证书、好儿媳荣誉证书以及其和老人共同生活期间用于家庭消费的相关收据,但上述证据均不能确定上诉人多尽了赡养义务,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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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存款应视为未成年个人所有,即使认为被执行人存在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可能性,在该转移行为没有被撤销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对被执行人子女的财产予以执行,因此应当支持赵一、 及收入,被执行人混凝土公司、赵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的借款均用于日常经营,而赵某经营收益也用于家庭生活。赵某与姜某的儿子赵一13岁,正在上初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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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不必清偿。 2、特留份原则,即对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 3、清偿优先于继承, 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3、父亲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别是用于子的生活,而子又是与父亲一起生活。 父债子还有法律依据吗? 我国《继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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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衣饰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 债权人不能证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5、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正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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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如果再具体些,那么以下几种情况则属于常见的共同债务: 1,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买生活用品、装修共同房产、支付一方医疗费等情况所负的债务 的个人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借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负的债务,而且经营的收入确实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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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确定,张某从来不知道借款的事情,所借款 项更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即使该笔债务存在也应属于个人债务;此外,欠条上所签时间为2000年和2003年 ,2004年逐步还款”。2008年7月27日,王某因病去世。 法院认 为,债务应当清偿。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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