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辉身为移动公司金田营销中心负责人利用其具有退费权限的职务之便,同刘炳田勾结,违规操作,用隐蔽方式将明知不能退 王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受贿行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本案定诈骗还是贪污,系有特殊身份的人和不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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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0%股份。上述被挪用款项已全部归还。 ■裁决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树山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已 企业牛栏山水泥厂担任副厂长,属于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李树山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借给俱乐部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收受贵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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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意见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辉身为移动公司金田营销中心负责人利用其具有退费权限的职务之便,同刘炳田勾结,违规操作,用隐蔽方式将明知不能退 。王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受贿行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本案定诈骗还是贪污,系有特殊身份的人和不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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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些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用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 不是四川省移动通讯公司绵阳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其犯罪主体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故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付某利用工作之便趁自己打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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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其次,该邮政储汇局的储蓄业务与收取话费业务在同一储蓄专柜内,且其电脑 ,办理储蓄业务与代收话费业务均属于其职务范畴,其变造储户的存款存折等手段,非邮政工作人员不能采用,故系利用职务之便而非工作之便。最后,根据刑法第九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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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份至1995年8月份,杨某利用担任某专业银行郑州某支行信贷科长的职务之便,私自以单位名义从另一银行分三笔拆借资金1300万元,将其中 ,而经核实杨实际收入应有100余万元。评析笔者认为,杨某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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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被告人李斌在担任蔡甸街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帮原蔡甸区松鹤园的投资人吴传松将其项目转让,并收回部分投资后,收受吴传 公款人民币5万元用于个人使用,故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其行为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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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需要区分受贿人是否从该房产中有其他收益。房产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受贿人没有获利的,直接没收房产即可实现法律目的。如果受贿人居住或者出借该房产,案发时房产价值贬损 的范围更广,表现为主动索要。被索贿的对象并非都是被勒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加害相要挟勒索财物的,还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这种情形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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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颁布并且施行。被告人陈某身为国有企业职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这种行为在《决定》施行前,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 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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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上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131万余元人民币,巳构成受贿罪。上诉人为有关单位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不影响其行为性质的认定。鉴于上诉人有认罪、悔罪表现,且赃款已被全部追缴,可酌情从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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