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周二与林三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1月25日登记结婚,林三系再婚,周二系初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林三与周二再婚前,育有一女林一( 林三死亡后的家庭财产、存款分配和子女扶养等问题进行了约定。2016年12月12日,周一与林一就继承周二遗留的身故保险金578052元进行了公证,经公证该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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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12日依法登记结婚。结婚当日双方自愿到公证处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进行公证,约定双方婚前取得并登记在各自名下的房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各人的收入归 与男方结婚的想法,并未实施任何威胁男方或者其近亲属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的行为。最后男方经过其深思熟虑和权衡利弊之后同意结婚,完全是基于其自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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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一方请求法院撤销应如何处理?如果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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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2009年1月15日,原被告双方在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办理婚姻财产公证,公证书载明,江宁区房产为被告个人财产,该房产的出资、按揭贷款均与原告无关。庭审中, 离婚律师庄荣华在诉前于调解法官后期与承办法官积极的配合,将婚前感情、婚后矛盾、夫妻感情现状,原告离婚的决心与意愿,另外再全面的分析双方处理矛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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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5日,原被告双方在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办理婚姻财产公证,公证书载明,江宁区房产为被告个人财产,该房产的出资、按揭贷款均与原告无关。庭审中 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仍然因家庭琐事发生扭打,并报警处理,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子女抚养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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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担保措施。误区五: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上述共同房产系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离婚后,房产 任意一方均可撤销共同房产个人份额的赠与。在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前,可以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者,公证《离婚协议书》,如此,上述赠与即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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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2008年12月31日前。同日,原告还以被告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停车位出让协议,购买停车位使用权,价格为10万元。上述商品房预售合同书和停车位出让协议书上买受人 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种行为在子女婚后视为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此种行为在子女婚前更应视为赠与。第二,关于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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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6年1月,贾某与闫某结婚,婚后贾某将自己婚前取的一处房产约定赠与闫某,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10年,贾某因为生意方面与 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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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发现,即便按照现行法律进行判决,也会带来一定的社会隐患。一方面,部分再婚老年夫妻仅有一套住房,一方去世后,在世方一般不愿意与继子女再同居一室, 《收养法》等有关家庭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对老年人再婚中的婚姻登记、财产婚前公证等事项加强引导和规范,尽可能引导和鼓励再婚老人将身后事在事先作出明确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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