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遗留下1处宅院,即1号院,宅院内有3间房屋;因当时李一在外地工作,姐姐李二出嫁,上述宅院及房屋暂时没有居住;李四是李一的叔伯侄子,便一直 对于非给付不当得利,如权益侵害型、追偿型不当得利等,一般原告就受到损害等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后,由被告就其保有利益具有法律上原因承担举证责任。按照李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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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张小三自1998年5月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1号房屋,被继承人未提出异议,也从未表示1号房屋有张二等人份额,现张三、张小三居住1号房屋合理合法 小,公租房变为个人产权房。2011年1月17日,甲方置业有限公司、乙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丙方王小签订《协议书》,内容为:鉴于:1、1995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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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院落现有房屋包括北房6间、东房3间、西房3间、南房6间。后续房屋有拆改,但未取得审批手续。此外,在1号院原有宅基地范围以外(即后院,相应 )启动,1号院在该项目拆迁范围内。同年3月,X公司、北京腾宇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小营住宅项目拆迁通知(以下简称《拆迁通知》),主要内容为:定向优惠售房购房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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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拆迁政策是对房不对人。无论涉案房屋有几户、几人都不能作为安置补偿依据,只依据涉案房屋面积进行安置补偿。退一步讲,即使我单位与李二 。李小一辩称,1.涉诉合同是房管中心和李小一签订,与原告无关,原告没有权利来主张相关权益;2.我与房管中心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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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补助费及租房补贴,甲方应支付乙方腾退补偿款总金额578032元。六、安置房屋面积如下:根据认定的宅院面积186.88平方米,乙方可以享受腾退安置房面积187 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所涉房屋已面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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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均未能陪在身边。原告对王大疏于照顾,对王大的死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王大患有脑梗塞多年,出院后留有严重的后遗症,不仅语言、行动不便,尤其喝水、 ,故诉争房屋是王二和我父亲的福利分房,原告没有份额,同意原告居住,不同意房屋有原告的份额。被告王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被告王一的答辩意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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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官陡征迁工作组)、丁方芜湖市强成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强成拆迁公司)签订《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甲方芜流集用(2001 的街道办事处应该是接受上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在明确授权范围内具体组织实施拆迁工作。有没有可能,上级政府并未对其委托,其自作主张组织实施拆迁工作,这种可能性应该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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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交易安全、培育房地产市场、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私法自治的原则出发,不易因房屋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而宣告合同无效,所以第一种观点不能成立。 第二种观点, 产生的损失理应根据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原则自行承担,这是普通的道理,根据报偿理论,当事人犯了错就应当得到惩罚,当然,法律还规定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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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元等。 第三人祥懿建安公司诉讼意见为:我公司不应承担此案引起的任何责任等。 「审判」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与第三人祥懿建安公司签订 未按约足额交纳购房款,按该协议的约定,涧西房管局有权在七日后将协议涉及的房屋另行出售,但该局没有迳行将房屋另售,而充分考虑了被拆迁人利益,履行了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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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和农村房屋买卖双方必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该买卖行为应为无效。故对刘小的 。 对该合同无效的后果,双方均有责任,故案件受理费应共同承担。方某关于买卖房屋时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农村房屋买卖没有禁止性规定的辩称,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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