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乙与马某甲所争议的五间房屋建于1966年,属家庭共同财产,当时被上诉人马某甲为家庭主要劳动力。1974年分家之情有证人证言,本院予以认定 争议的五间房屋马某甲与其母孟宪荣各享有一半所有权,在其母去世后根据公证遗嘱内容马某乙继承两间半房屋,是合法的。 责任编辑按: 本案的正确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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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劳动力,为建房付出了劳动,理应获得自己的合法份额。1974年,在该房屋共有人的共同协商和村干部成员的参加下,对家庭成员共有的五间房屋进行析产,马某甲、马 争议的五间房屋马某甲与某母孟宪荣各享有一半所有权,在其母去世后根据公证遗嘱内容马某乙继承两间半房屋,是合法的。 责任编辑按: 本案的正确处理,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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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6岁还未成年,我跟他们一起共同生活,我当时在上学我认为我与他们形成了抚养关系,我不认同遗嘱,该遗嘱是打印遗嘱,即使经过公证有签字也不成立,遗嘱的内容 %,李某兰占35%,李某慧占30%,上述房产份额均留给他们个人,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他人不得干涉。 现李某军持2014年1月23日李父所立的遗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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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6岁还未成年,我跟他们一起共同生活,我当时在上学我认为我与他们形成了抚养关系,我不认同遗嘱,该遗嘱是打印遗嘱,即使经过公证有签字也不成立,遗嘱的内容 %,李某兰占35%,李某慧占30%,上述房产份额均留给他们个人,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他人不得干涉。 现李某军持2014年1月23日李父所立的遗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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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6岁还未成年,我跟他们一起共同生活,我当时在上学我认为我与他们形成了抚养关系,我不认同遗嘱,该遗嘱是打印遗嘱,即使经过公证有签字也不成立,遗嘱的内容 %,李某兰占35%,李某慧占30%,上述房产份额均留给他们个人,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他人不得干涉。 现李某军持2014年1月23日李父所立的遗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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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6岁还未成年,我跟他们一起共同生活,我当时在上学我认为我与他们形成了抚养关系,我不认同遗嘱,该遗嘱是打印遗嘱,即使经过公证有签字也不成立,遗嘱的内容 %,李某兰占35%,李某慧占30%,上述房产份额均留给他们个人,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他人不得干涉。 现李某军持2014年1月23日李父所立的遗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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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和1408号房屋要求平均继承。 被告唐某比辩称:要求按照2018年6月18日的遗嘱继承1408号房屋。2011年之后的大额支出要求唐某斗说明去向,扣除合理支出后剩余部分 年7月31日书面材料等。两份公证遗嘱内容一致,有北房五间,该房屋产权属于唐某生、宋某荣二人共同所有,去世以后,将该房屋产权中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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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路办事处某C村房产的拆迁权益,由原告毛A、被告李Y、被告毛B共同继承; 二.原告毛A继承占有上述房产拆迁权益23.33%的份额,被告李Y继承占有 了赡养义务,故李Y应继承涉案房产的50%份额。 对于剩余的50%份额,应根据公证遗嘱的分配方案以及各房屋的面积进行分割,毛B应继承26.67%的份额,毛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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