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积为123.76㎡,房屋权利性质为划拨/商品房。 庭审中,原告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XX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税收完税证明二张, 系X号房屋的实际权利人。 庭审中,二被告提交购房款发票、产权代办费收据、抵押登记费收据、契税收据、印花税收据、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借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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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进行明确约定,应从合同目的上作出解释。借款的支付应以符合合同目的的方式进行,即全部用于偿还被告宋某顺在大白庄支行的抵押贷款,这才符合原告和 龙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但是,后续原、被告之间,因此笔借款持续发生关系,并引发第二笔800,000元借款的发生,应结合后续各方行为来认定被告宋某顺是否对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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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事项内容的具体约定,是对债权债务的具体化,即在《抵押借款合同》中关于李洪向孙凯借款的具体数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借款借据记载的内容为准,而非是对合同主体 责任。而本案的情况恰好相反,在本案中,赵艳霞借款的对象是徐孝男,涉案的借款关系是赵艳霞与徐孝男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而且从证据的关联性角度也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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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判决乙公司归还甲公司借款本金4500万元,并根据借款的时间承担约定利息。案例意义判断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违反包括商业银行法在内的相关金融法规,核心在于 ,甲银行、乙融资担保公司、丙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所约定的抵押财产为土地使用权,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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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2.民间借贷是否合法?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所谓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公民个人与企业及其他组织 以下两个要素(步骤):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表明双方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其次,出借人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由借款人接收。能够证明出借人提供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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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实际体现的是借款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商品房购销合同》系仅为促使《协议书》有效履行而设立的具有抵押担保性质的从 为200万元。第四,张建华、马榕森将款项转到正文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正福个人账户,没有发票,没有交纳契税、配套费等费用等事实,只能说明张建华、马榕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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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监管行为,亦不能等同于直接产生支配效力的抵押登记,其设立目的在于期房买卖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间常常因房屋建造等各种原因而导致相当长时间 不具备法定的抵押登记条件,故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案例索引:江苏无锡南长区法院(2012)南商初字第123号“某银行与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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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作为担保人(丙方),各方签订《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约定甲乙双方购买丙方建设的商品房,而向乙方借款并将所购商品房抵押 事实,由《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职工个人公积金/组合性住房贷款合同》等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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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被告廖某辩称:第一,被告对涉案借款不知情,也未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借款借据上签名,涉案借款为吴某的个人债务,且该债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被告 元的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转账凭证、借款借据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信。黄某与吴某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双方在借款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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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作为担保人(丙方),各方签订《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约定甲乙双方购买丙方建设的商品房,而向乙方借款并将所购商品房抵押 事实,由《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职工个人公积金/组合性住房贷款合同》等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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