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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第8期。笔者认为,行为人进入和离开盗窃现场的方式、手段对认定是否秘密窃取没有意义:(1)进入现场的方式可以多样化。盗窃行为人既可以秘密地 的存折和家用电器;也可以不加掩饰地公然进入现场,例如冒充某一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大摇大摆地通过大门进入仓库而带走一部分财物。这些都属于秘密窃取。(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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