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选错诉讼对象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 天津海事法院认为,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被告南美公司为承运人,原告为收货人。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损坏,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除非能够举证证明其享有免责事由。就本案而言,由于货交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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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港口。承运人本身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涉案货物仍在被告控制之下,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或者交付给任何其他人,原告可以凭正本提单提取 赔。原告未能收回货款。 [审判]合议庭认为:原被告之间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原告持有全套正本提单,对货物拥有所有权。被告在庭审中否认自己委托天津外轮代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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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亦声称收货人拒绝提货,并告之被告要求变更收货人。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赔偿纠纷。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纠纷。被告虽 又一争议焦点。对此,被告认为即使自己违约,原告也只能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货物损坏赔偿等。原告认为被告是根本违约,且有存在欺骗行为,致使其货款分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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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原告黄石鑫宝铸管有限公司与被告现代商船有限公司、被告现代商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3年9月15 日提起诉讼 、索赔、诉讼、诉因等。原告承诺向现代商船有限公司赔偿因上述提单项下货物引起的所有索赔、损害、费用或损失、为现代商船有限公司抗辩,使其不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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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5日被告开出了付款单位为原告的编号为0305143、0305142的2张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人民币9,415元。 2002年1月9日,编号为 赔偿11万美元。原告认为该货损系由被告在将该货物从上海运至江苏吴江的陆路运输区段发生损坏,被告作为陆路区段的承运人应负全部责任。请求判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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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博可机械公司”)与被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物流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厂昌县旰江镇小港路段时驶出右侧路外侧翻,造成车辆,车载货物,道路设施,路边树木损坏及乘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广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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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交接单,在该单上标注“超高”、“配放在通风良好的位置”、“左半开门”,“损坏、异常描述”一栏未作任何批注。 大港公司承认其接受海丰公司的委托负责装船 款规定认定中集的起诉未过时效。我国《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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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运站受原告设备制造厂之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衡水火车站签订了102件炉门框运输合同4份。之后,原告交被告铁路运杂费13083.68元,交被告托运服务费16365. ,被告转运站又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衡水火车站代理处为原告的货物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上站前被告损坏一件。同年10月12日、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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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交接单,在该单上标注“超高”、“配放在通风良好的位置”、“左半开门”,“损坏、异常描述”一栏未作任何批注。大港公司承认其接受海丰公司的委托负责装船 款规定认定中集的起诉未过时效。我国《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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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交接单,在该单上标注“超高”、“配放在通风良好的位置”、“左半开门”,“损坏、异常描述”一栏未作任何批注。大港公司承认其接受海丰公司的委托负责装船 款规定认定中集的起诉未过时效。我国《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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