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酒友酒后话多,结果因不经意的几句话惹来麻烦。被告人仗着酒势,将人打成轻伤。日前,河南省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撤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成在因琐事发生的口角并厮打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王成认罪态度较好,又能主动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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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争吵并责骂对方。心生不满的李某遂朝郑某乾脸部挥打一拳,随即双方发生争执推搡,餐馆老板郑某等人见状将双方劝开,并将黄某、李某引领至其他包厢,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乾、陈某春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酒后因琐事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二人的行为均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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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歧意见一种观点人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李某酒后无事生非,调戏手机店老板娘,随意殴打他人,以满足其流氓动机,致他人受轻伤,手机店营业厅秩序 对方的人是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见到某人打某人。如某人酒后无事生非,逞强好胜,见人就打,显示自己大哥的身份,这时行为人只是为了追求其精神刺激,在行为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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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3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给被害人段某某打电话让段某某留门,随后杨某某将电话留在医院值班室并到段某某宿舍,其打开门后进入到段某某卧室, 、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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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付超受伤后构成十级伤残及其经济损失情况。8、被告人胡京龙供述,承认打付超脸部的事实。对于胡京龙、胡仲民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足以证明被害人付超眼部损伤系胡京龙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京龙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且造成轻伤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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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双力将被害人两颗牙齿打掉,只是寻衅滋事中的一种情节。 #p#副标题#e# 寻衅滋事罪是1997年《刑法》 虽然被被告人打成轻伤,但并非被告人杨双力所追求的行为目的。被告人杨双力酒后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逞强显威,随意殴打他人取乐,且致人轻伤,应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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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东、何立伟与他人发生矛盾后未能正确处理,持械进行互殴,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予惩处。王立刚在 符合这种特征,则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案发源自被害人胡乐的挑衅行为。当天凌晨,胡乐酒后无聊地猛踢路边停车位的牌子,影响了在马路对面吃饭的王立东等人,王立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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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0日20时许,原审被告人张安平、张金龙与谢直林等人吃饭喝酒后,在忠县汝溪镇车站与被害人刘洪成、刘小阳等人相遇。张金龙因 非引发,且张金龙听到对方挑衅语言后又返回打到刘洪成,张安平也上前砍伤刘洪成,致刘洪成轻伤,破坏社会秩序,而上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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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9月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KXXXXX的小轿车,搭载被告人刘某某行至闵行区老北翟路、华翔路口 、邓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诉人刘某某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刘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的行为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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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行为即可,不能机械地要求故意伤害行为直接造成的损伤程度必须达到轻伤以上。因为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对已经死亡的被害人是无法也不可能再去评定最初 被告人和被害人平时关系非常好,又是在过年的时候同乡之间聚在一起饮酒打麻将,因酒后小事争吵而打了被害人左面部一拳,又推了一掌右肩部,被告人在实施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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