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其它西山人与陆村人都没有个人恩怨,双方打斗没有明确具体的伤害对象和伤害故意,双方拿近一米长的大砍刀在公共场所你砍我我砍你暴力殴斗,显然破坏了人们 均有充分的准备,一旦条件允许就会与对方斗殴,对与陆村人打架等于是时刻准备着,所以在殴打前双方是否有明确约定虽然无法查明,但仍然应当认定为聚众斗殴。 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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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人数多或者时间长的、 某和另一守场人员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综上,若双方均未动手使用暴力进行人身伤害,则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来源: 中国法院网泰和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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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故意明显,在客观上造成张某腿部重伤,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评析]首先,出租车司机孔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孔某为了抓获罪犯,夺回被抢财物,开车撞伤张某,其行为显然不符合见义勇为的条件。本案中,出租车司机孔某在不法侵害人农民张某、孙某将其捆绑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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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即可,当然也需要排除盗窃、诈骗、抢夺的预备阶段。如果行为人在预备阶段采取暴力手段致人伤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罚,不宜定抢劫罪。其次,事后抢劫 ,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是否取得了财物,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 第二,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构成事后抢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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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者仅仅表明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且情节轻微,不具备犯罪故意的内容。二是将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与日常生活中普遍殴打行为区别开来。刑法意义上的伤害 。从法医鉴定看,情绪激动为被害人冠心病发作而猝死的原因。 其次,被害人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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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歧】 在审理中,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因为李某主观上具有伤害王 刑事责任的问题。目前,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学说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等。其中条件说更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该说认为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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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如私设电网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的范围。也就是说 发生争执继而被打成轻微伤,所以这两个人也是被告人塔力普玉苏普故意杀人或伤害的特定对象。由此,天津市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称被告人塔力普玉苏普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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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由于其主观罪过出于故意伤害,故应当负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在与刘某因生活 结果未发生,仍应以正当防卫论处,根据间接故意无未遂的刑法理论,不能认定其犯有故意伤害(未遂)罪或故意杀人(未遂)罪。当行为人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结果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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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罪。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 放任的态度,且未采取制动或其他避免或减轻危害结果的行为,不宜认定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因而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更为恰当。当然,对王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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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临时起意当场占有被害人财物,即使该暴力行为在客观上为当场占有财物提供了方便条件,对后一行为也不应定抢劫罪。本案中,尽管被告人蒲某实施了击打被害人脸部、 ,情节较轻的,因其主观上不具有伤害的故意,亦应定抢夺罪,对于伤害结果,一般可以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例如,甲为了强奸将妇女乙打昏,在强奸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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