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芳一开始便对该男服务员有了一种特别的亲切感。终于在一个月后的一天晚上,小芳把自己的第一次交给了他。两个月后,小芳意外地发现自己竟然有 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其犯罪构成: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犯罪对象是妇女、儿童。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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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捕行为也一直在持续。时间与行为的连续性证明犯罪现场发生了延伸。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法律要件,构成抢劫罪。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但被告人归案后认罪 当场的条件。 第二,被告人杨某的盗窃行为是否完成任务。如果在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完成以后,没有被及时发觉或者抓获,而是隔了一段时间,在其他地方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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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制等等来综合判断。 即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应综合全案情况,考察主、客观各方面的因素,首先看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能够对自己将要实施的行为在 认定为意外事件要恰当些,但杨某不构成犯罪并不妨碍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让其对徐某的死亡承担民事上的经济赔偿责任。 注释 [①]参见张明楷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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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对于运输业务的联系、接谈,确定是否成交,王某具有决定权。赵某驾驶汽车帮其运输赃物,在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但他的帮助作用是受王某支配所造成的。因此, ,第一次盗窃后就应当分到钱,根据盗窃罪和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赵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理由:一是赵某在毛某第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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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的核心问题。本案中,被告人易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动投案,关键是看其投案是否具有主动性。本案中易某共有三次主动行为,哪一次属于主动投案呢?从易 ,应以自首论。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在正确认定本案各被告人共同抢劫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人易某的行为以自首论是正确的。 #p#副标题#e# 人共同抢劫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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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占有计算犯罪金额,张某实际占有的金额不足500元,未达到抢夺犯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也就是说未达到犯罪起点,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决定于 较大标准,但情节比较严重,应以抢夺罪论处。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三、评析对任何一种犯罪是否定罪,以及处罚的轻重都是以其社会危害程度来衡量的。抢夺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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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也未抗诉。「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吕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定性,存在着较大的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吕伟身为玄武医院检验科的检验师 他没有行医的权利,也没有从事戒毒业务的资格,戒毒更不是他职责范围以内的事。所以吕伟的行为不属于职务之内发生的医疗事故,而属于职务之外致人死亡的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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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的客观特征,不能认定为绑架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董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理由是:1、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 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拘禁以及拘禁中伤害他人的行为均应被起刑较重的绑架行为吸收。本案争议到第二焦点是:绑架是否是指将被害人劫持脱离其原来所在地或者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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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被治安处罚。在本案处理中,对李某某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定何罪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李某某明知某洗浴中心是卖淫 卖淫女、嫖客到嫖客住处,竭力促成卖淫嫖娼活动。李某某虽没有在卖淫女及嫖客之间直接进行引见、撮合,但他与犯罪嫌疑人姚某某之间已形成了介绍卖淫的共同犯意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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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向王某继续开枪,但是他念自己和王某已是多年夫妻,便自动放弃了枪杀王某的行为。那么李某这种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呢?是应当免除处罚 就说明侵害行为尚在实行过程中,还存在继续实行的侵害条件。再次,笔者认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动机并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构成,例如,本案当中若李某害怕受到法律制裁,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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