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诉称“离婚时双方共同财产未做分割”与《离婚协议书》中所写“家庭财产已分清无纠纷”相冲突,不能成立。房产A在离婚后两年多的时间里,一直登记在被告名下 ,并没有其他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具体的划分,也并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勒甲同意将两套房产和一部奥迪车都划分给了被告。这说明原、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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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之后,双方感情逐渐淡漠。1988年1月,丁X赴日本留学,双方在日本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之后,于同年底开始分居。1989年春,丁X向日本国大阪府地方 可裁定承认其效力。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符合这个精神的。本案中有一个应注意的问题,日本国法院的离婚调解协议书中,不但包括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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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郭某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矛盾。2008年7月14日,两人在莲花县民政局调解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婚生子郭烨由彭某抚养,双方的财产 在离婚后,无论未成年子女是否与自己共同生活,其仍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该项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 其次,离婚协议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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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元。庭审中, 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表示认同。另查,2010 年6 月 29 日,经人调解达成协议,共同确认二人共有 72000 元存款。为处理 此两笔款项已经花销。原、被告现仅余共同存50000 元,此存款的存折户名为***。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载卷佐证,并经当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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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郭某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矛盾。2008年7月14日,两人在莲花县民政局调解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婚生子郭烨由彭某抚养,双方的财产 在离婚后,无论未成年子女是否与自己共同生活,其仍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该项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 其次,离婚协议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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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购二号出售后的售房款。吴某聪称二号亦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购买,属于双方共有财产,为证明该事实,吴某聪申请调取了《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单位出售 共同还贷的特殊情况判断,一号购房款应当来自于双方常年共同生活积累的所得,且在双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离婚诉讼的谈话中,张某坤对于吴某聪将一号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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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连带债务中的一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不具有涉他性。孙某奇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且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被告对该笔债务并不知情, 经审理后驳回其诉求。2013年6月25日,孙某奇、周某文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财产分割:1.一号房屋归女方所有;2车归孙某奇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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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聪与许某文解除婚姻关系并签署《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写明:秦某聪与许某文现自愿离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一号住宅一套离婚后归女方 某文偷偷将许某文婚前个人财产即涉案房屋抵押借款,该笔借款全部用于秦某聪的公司还债,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最终因还不上借款而使许某文的财产遭受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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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于2007年11月7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位于通州区的平房归林某露所有(包括生活用品)。后,秦某聪(甲方) 乙双方于1998年12月一起购买北京市通州区平房院落并共同使用至2007年11月7日;2、甲方按照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商定的原则,愿将该房屋所有权、居住权、使用权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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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父母家中,该房屋一直由周某霖对外出租给他人,故涉案房屋没有用于赵某文与周某峰共同生活。即使一审判决认定案涉320万购房款是借款,该房款也不应认定 人共同居住,故案涉借款320万元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赵某文辩解对借条不知情,以及其主张的在离婚协议书(双方未签字)写明的双方无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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