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行为有以下特征: (一)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的一种。 因此关于法律行为 对其所选择形式的特别规定,否则无效。 (四)遗嘱是死者生前处理其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主要是安排其财产的归属。 (五)遗嘱行为不可由他人代理,只能由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59311.html -
了解详情
儿子继承。但刘先生觉得,打印出来更正规,于是委托好友张先生为他打印,并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当时还有两名证人在现场见证,并都签了字。刘先生去世后, ,这引起了刘先生女儿的坚决反对。刘先生的女儿认为,父亲生前留下的遗嘱不是亲笔书写,应是无效遗嘱。两人对此争执不下,来到石景山区广宁街道司法所进行咨询。工作人员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54516.html -
了解详情
遗嘱。并且必须符合法律对其所选择形式的特别规定,否则无效。 (四)遗嘱是死者生前处理其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主要是安排其财产的归属。 (五)遗嘱行为不可由他人代理,只能由本人表达,他人代书。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54509.html -
了解详情
导致其权益损失,应该告行政权力委托方,即地方政府,而不应该告残联。 后果:遗嘱被撤销,一人继承房产变成三人共同继承 法院通过审理发现,吴红的法定监护人, 追认。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以上相关法律规定,旨在保护此类人群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利用他们在智力、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1425.html -
了解详情
由王琳继承,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能完全按照遗嘱在先原则处理,应当部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 被继承人的愿望,所以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具体说来:1、只有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或者遗嘱按法律规定确认为无效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才不受遗嘱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3546.html -
了解详情
关系的变更早已不合时宜,业被新中国法制所摒弃,更与现行《婚姻法》相悖。本案招字中有关身份关系变更的约定无效,因变更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继承权当然无效。 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被继承人财产享有继承权者有以下几种情形: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还有一种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2869.html -
了解详情
:备注:此协议一式四份,不得私自涂改,否则视为无效。某某某、原告及两被告未在遗嘱暨家庭财产协议书原件上签字,而是在复印件上签字。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发票、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遗嘱暨家庭财产协议书、收据、一条龙业务经营记录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 ...
//www.110.com/ziliao/article-961389.html -
了解详情
2016年5月21日死亡,赵母于2016年11月15日死亡,二人生前未有留有遗嘱,但是二人生前由三原告照顾,养老送终。 被告辩称 赵某君辩称:对原告所述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证人崔某、徐某出庭作证时虽均表述被告 ...
//www.110.com/ziliao/article-958676.html -
了解详情
2016年5月21日死亡,赵母于2016年11月15日死亡,二人生前未有留有遗嘱,但是二人生前由三原告照顾,养老送终。 被告辩称 赵某君辩称:对原告所述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证人崔某、徐某出庭作证时虽均表述被告 ...
//www.110.com/ziliao/article-956708.html -
了解详情
共同财产。因李父于2019年10月5日去世,现继承开始,原告认为按照上述公证遗嘱内容,北京市一号房屋中的属于李父的财产份额应当归原告一人所有。但原 强提交了遗嘱公证书,法院调取了公证卷宗,现未有证据证明该公证遗嘱存在无效的情形,故法院对该遗嘱的效力予以确认。现无证据证明李父对涉案房屋的继承留有遗赠扶养 ...
//www.110.com/ziliao/article-943776.html -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