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配偶名下,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的立法原意及审判实践,对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一般认定为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提交父母出资 全额购房并将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您所不知道那些事儿的之二:婚前一方购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案例一:王某(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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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 形成与夫妻家庭生活有关,或者家庭因该行为享有利益,则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 针对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虚构夫妻债务的问题,以下方法可供审判实践借鉴:如严格审查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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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予以返还。就是说,本案中如果苏先生在婚后还款是50万元,则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还款,如离婚应该给其妻子25万元的补偿。向苏先生这一类情况,有些其他省市的 的增值因素,同样就增值部分给其妻子适当补偿等,对这样的案件目前最高法院没有具体司法解释,我们认为根据公平原则以及等额互溢理论对增值部分应结合案件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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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涉及的部分,因不属于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情形,如让当事人另案处理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案结事了的司法宗旨,还容易造成当事人诉累。本律师 中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诸如一元并以其子女名义签订购房合同,而实际由夫妻双方还贷,在离婚时,夫妻一方及其父母又借助人民法院的判决将房产判决归出资子女所有的现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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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C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600元抚养费至其十八周岁止。原、被告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 ,要求婚生子C由自己抚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民事判决书、房产证、离婚协议书、病例、诊断证明书、南京市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个人档案打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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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识结婚后,感情一般,也时常发生争吵。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心,没有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夫妻矛盾愈演愈烈,无法调和,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 离婚。本院于2 01 2年7月2 4日判决不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嗣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有好转,原告于2 01 3年4月2 4日再次诉至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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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庭正面的沟通以及辩论的技巧,律师发问获取到男方也认为如果女方坚持离婚,自己也尊重她的意见。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 未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其同意,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其效力不及于债权人。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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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债权人另案起诉。 (七)产权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时如何分割? 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实践中,法院一般采取如下 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自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话,那么,另一方的权益是得不到法院保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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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根据婚姻自由原则,主张离婚或不离婚是夫妻双方的个人权利,法律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一切行为。 ,如果是一些轻微的侵害行为,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还没有纳入法律的强制调整范围之内。因此,夫妻忠诚协议约定或承诺的各种违反忠实义务的“损失费”、“赔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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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婚外情都要净身出户”的约定,其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属于夫妻双方自愿签订,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是可以参照约定来处理的,但分割财产不得违反法律的硬性 订立的离婚协议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作处理,且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反悔。离婚协议一方净身出户的条款效力,具体有以下几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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