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靳某原系凤台县某驾校教学点负责人,2018年11月份,靳某微信购买了微型摄像头、微型耳机、信号接收器、流量盒子等窃听、窃照设备,伙同该教学点科目二、科目三教练即被告人叶某,帮助不识字或识字不多的驾照考生在驾考科目一考试中作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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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另一车辆承担次要责任。而在本案中,原告作为一名驾校的陪练员,是收取费用陪同被告驾驶车辆,被告在答辩中提出了原告应承担责任的 对该事故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一名有驾驶操作教练员从业资格证的教练,应当知道为被告私自提供未定期进行审验的机动车上路和私自陪练系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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