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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据材料有:村委会证明一份。 被告辩称:原告确未在我家居住,原告在原先分家时给自己除的房子里居住,从2008年2月开始,原告在其他两个儿子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丽 审判员:赵天胜 助理审判员:康轶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晓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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