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 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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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股权变更】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分立前的债务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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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股权变更】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分立前的债务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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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 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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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 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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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 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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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只能想个变通办法,将股权转让给明都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玲之子,表面 上看公司是两个股东,实际上由于李响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成都白马 公司还是一个 存在违法和显失公平的问题。加之李响又是明都公司法 定代表人之子,确认债务由明都公司承担亦应在情理之中,未损害明都公 司、李响的权利。(22)被上诉人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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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文件,即使该登记有瑕疵,第三人仍可认为是真实的,并要求所登记的股东承担责任,这是商法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的体现。“公示主义是指公司应将 必然会引起公司内部持股人或持股比例等实质性变化。因此强制股权转让时,人民法院应向有关单位及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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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故证件移交的责任仍应由中鑫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条的规定,讼争各方在办理本案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应到 远兴公司成立时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月9日,中鑫公司、理财公司与远兴公司原股东二轻房产、香港卓康签订《出资额及权益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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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资产,且约定由其承担转让前公司的债务。如果纯粹的全部股权转让,股权受让人只是接管公司资产并进行经营,股权转让人不需自行承担公司债务。如果原公司股东转让全部股权 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之规定,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新旧股东转让公司资产条款无效。同时,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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