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 毫升积血在手术治疗前没有进行确诊。 按照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编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第72条规定,腹腔内的积血可以通过“腹腔穿刺”来确诊,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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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其本质特征在行为人即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是由于 ,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推人的后果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建议检察机关追究其责任。 划清过失致人重伤与意外事件的界限。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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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冯XX连忙刹车,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后经鉴定为重伤。 争议要点: 对上诉人冯XX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裁判理由: 过失,是指行为人 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要求必须有违反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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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得以获取自由。 .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栖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栖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求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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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李密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15万元整。 【二审判决基本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刑 的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即便已经造成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依法也应属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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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本案三名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致人轻伤和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按法律规定却不在同一个量刑档次,三人究竟该负多大的罪责,存在 发生。正是在这个共同犯意的驱使之下,三被告人实施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重伤的后果。因此,无论是三被告人共同围砍被害人的行为,还是赵某最后致陈某重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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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他人,致一人受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郑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五年 医院诊断证明; 7.犯罪前科证明、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3刑初388号刑事判决书; 8.户籍证明。 (三)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郑某某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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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的咨询或委托需求可与庄荣华律师联系, 至此本案终结。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苏0104刑初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出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证实指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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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咨询或委托需求可与庄荣华律师联系.至此本案终结。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苏0104刑初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A,男,出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证实指控,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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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分歧] 本案中,对于被告人虎金雷用啤酒瓶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虎金雷因 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间接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他人身体重伤的结果,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虎金雷对侯某的伤害行为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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