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由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案件,由不作为形式实施时,往往在定罪上要引起争议。理论上称这类犯罪现象为不纯正不作为犯,以区别于纯正不作为犯(即 关系。而且从本质上讲,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具有同样的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违反刑事法禁止性规范的“作为”形态有所变形,法益危害结果出现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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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 :“罗玲是在她自己家里捉到奸宿的孙某与自己丈夫的,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所以,构不成刑事责任。至于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孙某的其他权益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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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 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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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勘查认为,朱子鸿系自坠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次日,重庆教育学院在未通知其亲属的情况下,将朱子鸿的遗体送火葬场火化。7月19日,重庆教育 6万余元。[案情分析] 人身权延伸理论认为,公民在其诞生前和死亡后,存在着与身体权相区别的先期身体利益和延续身体利益,该利益经过法律调整而成为法益。先期身体法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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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陶某某“捡走”钱包的行为应当属于不当得利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 他人将钱包交还失主。由此可见,陶某某捡的行为与一般小偷窃取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她捡的行为最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却不具备“秘密窃取”这一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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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告人陶某某捡走钱包的行为应当属于不当得利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非法 通过他人将钱包交还失主。由此可见,陶某某捡的行为与一般小偷窃取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她捡的行为最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却不具备秘密窃取这一盗窃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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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相应责任?笔者认为,除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外,杜某应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本案中杜某的行为既非意外事件致人死亡,也非过失 的就是故意伤害罪,没有造成伤害严重后果就是一般殴打行为。同时,还应当结合案件的整个情况进行认定,注意考察犯罪的主客观各方面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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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勘查认为,朱子鸿系自坠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次日,重庆教育学院在未通知其亲属的情况下,将朱子鸿的遗体送火葬场火化。7月19日,重庆教育 抚慰金1万元。 [评析] 人身权延伸理论认为,公民在其诞生前和死亡后,存在着与身体权相区别的先期身体利益和延续身体利益,该利益经过法律调整而成为法益。先期身体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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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签订合同为幌子,骗取他人钱财的情形,在分析该案件时主要需要围绕合同诈骗罪的含义、构成要件以及其与诈骗罪、民事欺诈的区别等来梳理线索: 性质认定:即 。由于其客观方面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中的第四种情形,主观具有骗取钱财的目的,本身又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因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边界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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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勘查认为,朱子鸿系自坠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次日,重庆教育学院在未通知其亲属的情况下,将朱子鸿的遗体送火葬场火化。7月19日,重庆教育 理论的合理运用 王伯文 人身权延伸理论认为,公民在其诞生前和死亡后,存在着与身体权相区别的先期身体利益和延续身体利益,该利益经过法律调整而成为法益。先期身体法益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282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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