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这是成立连续犯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相互统一而形成的综合性构成标准。而认定数个犯罪之间是否具有连续性,应当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 罪,是指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他侵犯的客体是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 2、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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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就足以消除先前行为所形成的原因力,那么,其消极停止犯罪即可构成犯罪中止,无论其他共犯是否终将犯罪完成。例如,甲欲盗窃,逼乙帮助望风,乙 ,其犯罪意志受甲支配,虽答应提供望风帮助,但事实上并未实施望风行为。乙退出共同犯罪,表明他决定不再与甲一起去盗窃。甲也知道乙跑掉,在主观上确定已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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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的种种情形。在审判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自动投案是否构成自首,仍存在难以界定的问题。此案中,犯罪嫌疑人并非自己主动,而是由亲友向公安机关投案, 具体行为表示。本案被告人朱献杰无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行为,如果对照此条司法解释,他的行为显然不属于自动投案之列。但从司法解释中各种自动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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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理论极其重要的问题,也是吸收犯、牵连犯的本质属性,正确界定吸收关系还是牵连关系,对界定是否构成犯罪、此罪与彼罪具有决定性意义。当然,在适用牵连犯和吸收犯理论 独立的犯罪,这是牵连犯的他罪。其次,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牵连犯的数个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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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小孩的威胁之下产生恐惧心理而违心答应的。由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法律特征。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那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 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此罪与诈骗罪同属财产性犯罪,二者在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都相同。但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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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李某向王某劫取财物的行为是否具于当场性?笔者认为,在实际情况中,不能简单地将当场性仅局限在某一时间点上,只要犯罪行为未结束并且持续一段时间,在 ,不能认为是李某勒索刘某,而只能认为这十万元钱是李某从王某处取得。因此,该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结合上述几点,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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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理由是,王甲的行为已符合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且交通肇事和指使他人为自己顶罪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侵害的 故意杀人行为并以一罪处罚,所以,第一种意见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其次,我们再来分析一下王甲的行为是否已构成妨害作证罪。所谓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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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被其欺骗利用,并不知详情,之后再也没去过艺精店;他没有伪造交易记录非法套取资金的行为和故意;也不知道是否有商品交易及用伪卡刷卡的事实经过,请求 伪造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一种新型表现。 本案中,被告人郑正山、何海洋、陈明、石代君、宋卫平的行为本案构成犯罪的理由是:第一,作为一种新类型的利用国际信用卡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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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峰、刘钰、刘少荣将被害人放走后,又勒索被害人6万元的行为,未予认定,属事实不清。犯罪事实认定不清。据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刘钰、刘少荣将被害人释放后又索得6万元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刘超没有参与后面的行为,他的行为只构成非法拘禁罪。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郝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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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同一个行为来讲,不能认为该行为构成了犯罪,行为人就不再承担民事责任了;反之亦然。对于一个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可以运用刑法和民法的法律规范,对同一行为分别 责任。所以,本案中还要看锁匠的行为是否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以决定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来讲,构成侵权行为的四要件包括: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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