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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中已有所体现,即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使用权人为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使用他人土地而 未登记或无法登记,甲取得的也只是合同债权而非物权,不能对抗第三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只能基于合同要求学校乙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权要求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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