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利息。 案例分析: 针对本案例,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法院关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银祥支行与哈尔滨金事达实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何处理问题的 享有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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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的确认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如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 作准确理解。2001年最 高法院法民二(2001)016号《关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银祥支行与哈尔滨金实达实业 (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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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二百一十二条 的依据。 31、各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即各分行和支行均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与哈尔滨市至祥投资策划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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