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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013年3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与其父母共同居住至今。被告户籍东北黑龙江省,南京没有独立的住所,现与其父母、女儿共同租住本市 ;2、子女抚养权归属我方;3、两套房屋:南京房产归属男方及孩子外地房产归属女方4、女方将户口南京房产迁出,为此男方支付女方10000元。律师点评: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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