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实依据及有效证据证明。一审对此事实认定错误。 1、双方所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十条关于违约和索赔的约定是:35.1项(4)约定,如发包人违约, 至C2031部分的暂估价为5067332.23元不成立。 第三组证据:《工程联系单》《回复函》(证据6、证据7) 证明双方的合同于2015年6月2日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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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 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徐涛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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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 报酬罪。被告人胡克金虽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又属没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承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且违法招用民工进行施工,上述情况不影响以拒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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