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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安、陈小茗,均系该局干部。原审第三人:曾某,女,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现住广东省蓬江区。委托代理人:刘存权,广东凌志律师 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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