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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法律是法官可以随意的,如果有“必要”是否还可以用外国法律中国的案子。 我认为法院的错误在于把个别案例的合理因素无限扩大,并且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法定下来 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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