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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 第三人擅自移动自来水主管道,给原告的正常用水造成影响,应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且在原告要求第三人对相关部门进行的协调工作予以配合。故对原告 元,减半收取40元,由第三人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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